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二批项目验收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5〕839号)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信厅联企业〔2013〕185号,以下简称《复函》),为了做好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商定,我省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各市(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就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
本次竣工验收范围为1个省级枢纽平台、12个市级窗口平台(含备案的1个市级窗口平台)和17个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含备案2个产业集群窗口平台)项目。
二、竣工验收内容
以《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陕中企规发〔2012〕118号,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具体验收内容为:
(一)省级枢纽平台与各窗口平台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完成情况;
(二)国家、省级下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互联互通窗口数量、联通情况和技术水平;
(四)省级枢纽平台、各窗口平台已具备的主要服务功能及服务情况;
(五)省级枢纽平台、各窗口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运营情况、互联互通、服务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省级枢纽平台、各窗口平台带动服务资源情况,服务的覆盖面、区域影响力及联通效果;
(七)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三、竣工验收时间
各窗口平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应安排在2016年1月---2月。
四、竣工验收结果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竣工验收和不通过竣工验收两种。
(一)通过竣工验收:各窗口项目完成原窗口平台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原建设方案”)中建设任务和服务指标,项目自筹资金落实到位,中、省财政扶持资金无挤占、挪用等现象,使用规范合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1.未完成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建设任务和预期目标;
2.自筹资金落实数额少于原建设方案自筹部分的90%,存在中、省扶持资金被挤占、挪用、套现等现象,影响了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3.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完整或严重失实的;
4.项目建设内容、预期目标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各市(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未联合出具调整变更文件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做出合理说明。
(三)加强各级有关行政工作部门及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有关要求
1.各窗口平台项目承建单位须于1月27日前向所在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窗口平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原建设方案等资料。
2.各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竣工验收小组,依据原建设方案,对辖区内的窗口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内容有所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文件及建设方案为准)。
3.各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后,于2月20日前联合向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上报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及各窗口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结论、各窗口平台的原建设方案、各市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具的调整变更文件和有关附件表格等。所有上报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版须核对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完整、装订整齐。各市(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责任,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确保上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市(区)中小企业局须将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随报告文件一并上报。
4.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请各市(区)局、财政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与省中小企业局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中任务和目标,做好相关竣工验收工作。
5.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竣工验收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3.下列材料须装订至各市(区)竣工验收材料中:
(3)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级枢纽平台、窗口平台建设项目情况表
(5)服务企业及满意度评价表
(7)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2日